农村政策,解决农村问题。
「1」民主办社。1957年3月15日,中央出《关于民主办社几个事项的通知》,提出:第一,农业合作社要按时公开财政开支。第二,社和队决定问题要和群众商量。第三,干部要参加生产。关于干部参加生产的问题,1957年9月25日中央又制定了《**中央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干部必须参加生产劳动的指示》,具体指出:合作社的干部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采取轮流值班制,或者分日值班,或者上下午值班。在值班或开会以外的时间,干部都同一般社员一样参加生产劳动。干部的劳动,同一般社员一样,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工分。因此,干部的生活费用,不要完全由社补贴,而可以由社补贴那些因误工的部分。在实施前两项规定的条件下,合作社干部参加社务工作的补贴工分总数一般地应该力求不至过全社工分总数的1%。
「2」社员的自留地,原来规定不能过当地每人土地数的5%。从1957年7月起,增加到1o%。
「3」整顿农村社队组织。中央指出:“大社、大队一般是不适合于当前生产条件的”,“除少数确实办好了的大社以外,现在规模仍然过大而又没有办好的社,均应根据社员的要求。适当分小。”“合作社和生产队的组织要力求便于经营管理和展社员集体劳动的积极性。为此,他们的组织规模的大小应该照顾地区条件、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和历史条件,容许有各种差别,而不应千篇一律。……在多数的情况下,一村一社是比较适当的,有些大村可以一村数社,有些距离较近的小村也可以数村一社。有一部分合作社的组织规模是过大的,不适当的,应该根据群众的要求,进行合理调整,或者把社化小,或者保持联社的形式,由分社(有的叫大队)自负盈亏,生产队是合作社的基本生产单位,一般以二十户左右为适宜,按照各地方的特点,可以有所伸缩,过大不便管理,过小会损害集体劳动的优越性。”“社和队的组织规模确定后,应该宣布今后十年不予变动”。
「4」实行生产责任制。中央认为农业合作社在增加农业生产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合作社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统一经营和集中领导,但由于农业的分散性,受自然条件限制,从而存在着很大的地区性和季节性,加上目前农业生产还是手工操作等特点,因此在管理上必须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中央指出,合作社必须在有利于巩固统一领导,展生产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经营,分级管理”制度,必须普遍推行“包工”、“包产”、“包财务”的三包制度,并实行产提成奖励,减产扣分的办法,每年的生产计划指标,应该是积极的、可靠的,高于常年的实际产量,并力求逐年有所提高,以推动生产前进。但是在生产队积极完成合作社生产计划指标条件下,包产指标应该略低于计划指标,使包产的队有产可、有成可提,以鼓励所
《碧爷爷故事集》第二卷61、邓子恢倡导农业生产责任制-->>(第2/3页),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