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兴风作浪,县委需要考虑。他明确要求临汝县委,抓住有利时机处理几起。12月21日,《河南省委关于临汝县“闹社”问题给各级党委的指示》下。《指示》对临汝县的做法提出了批评,认为“(临汝县)甚至对于反动分子要搞垮社的破坏活动也不能够毅然决然地加以严厉的镇压,挥人民民主专政的作用。这就难免要挫折干部和群众的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助长了反动分子的气焰了;这就是临汝县个别地方‘闹社’的乱子曾经一度展和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此后,临汝县就根据“小型骚乱”这一定性,把那些领头闹社的人加以逮捕。县法院召开了几千人的公审大会,对全县带头闹社的十三个人分别判处2-5年的有期徒刑(其中2人受训诫处分)。宣布的罪状归纳起来主要是:对社会主义改造不满,利用社内存在的问题,进行挑拨离间,颠倒是非;煽动与组织群众进城控告干部,殴打干部,要求干部开仓分粮,组织群众下地刨红薯,分红薯,闹分社等活动,使集体财产受到损失,影响了社的生产,危害了社会秩序。把闹社最凶的王堂农业社辛庄队的辛立臣判处徒刑5年,辛清臣判处徒刑3年。此后,县委又在全县范围大张旗鼓地开展“破坏农业社的犯罪分子受到国法惩处”的宣传。“闹社”事件就这样彻底地平息了。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传达后,中宣部和河南省委先后派人去临汝县王堂社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河南省委对临汝的“闹社”问题进行了重新处理。省委认为,过去的处理是有错误的,主要表现在虽然肯定了“大部分社基本上是属于内部纠纷”,但还是定性为“一种小型骚乱”,“这种分析据调查证明显然是扩大化的,不符合实际情况。对原因的分析上强调了坏分子破坏活动,对这些合作社的问题检查和改进都强调不够。不适当地批评临汝县委不能挥人民民主专政的作用,助长了某些干部‘找不到老虎也要找几只兔子’的错误思想,结果逮捕了15名带头闹社的农民,并判了刑。”省委认为,之所以生这些错误,“是因为还是用老眼光、老路数来看待和处理新问题”。省委常委会决定,宣布被逮捕判刑的15人无罪释放。
1957年8月中旬,**中央出《关于向全体农村人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各地都惩处“闹事”的“犯”,镇压退社风潮。辛立臣等15个人受到了残酷斗争,之后又被抓进了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