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稳定物价和收支平衡。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十六、加强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县长"一支笔"总调度,财政部门根据县长批示的意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按《扬帆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八、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场、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级、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结合我县实际,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议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依照规定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一)县政府每年度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同时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并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
(二)县政府在每年6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财政决算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县政府在每年6至9月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需要部分调整的,县政府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五)县政府在每年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的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必须符合我县实际。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六章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九、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应加强督查力度并及时通报。
第七章行政监督
三十一、加强对县政府部门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二、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权对县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政府各部门、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网页,及时发布政务信息,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七、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
124 县政府全体会议-->>(第2/3页),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