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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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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温公曰:‘古者二十而冠。’皆所以责成*人之礼。盖将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者之行于其人故其礼不可以不重”。

    明代万历、隆庆年间任过惠安知县的叶春及即称其施政以“四礼齐民”而冠礼位列四礼之并特地手定冠礼四条为乡约要惠邑百姓严格遵守。但是作为人生四大仪礼之一的成年仪礼在封建社会后期已逐渐淡化叶春及知惠安时即指出当时社会上已出现了“三加不举”的无礼现象。

    所谓“三加”之礼乃举行冠礼过程中的三道重要程序。据民国四年《南安县志风俗志》载古时男子行冠礼时需穿戴的服饰甚多包托冠中、帽子、幞头、衣衫、革带(古代革制的腰带)、鞋靴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头上所戴部分即加之“冠中”再加之“帽子”三加之“幞头”。三加之后理为髻以示成*人。

    此外还需另起个名字即“字”’只有冠而字的男子才具备择偶成婚资格。(参见《生育礼俗命名》)

    至清乾隆年间各地遵行古礼不一从各县旧方志中所记载的风俗来看大概只有安溪所行礼制较为近古:“冠昏(婚)丧祭风俗攸关。安溪为朱子过化之区遵家礼(即《朱子家礼》)旧矣;然贫富不一奢俭顿殊城邑乡村习俗不无各别。今以冠礼言之惟官行三加之礼为近古若乡村庶人于将昏(婚)之前只用一加之礼择吉延亲友之具庆者为滨相冠毕拜祖先、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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