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律例》,以《大明律例》为基础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的修订编著,最后在乾隆年间终于,由乾隆皇帝亲自检查校对之后,决定以《大清律例》为大清朝的宪法,下旨“刊布中外,永远遵行”,从在《大清律例》之后,中国才算是有了一部最完整的宪法。这个宪法一直使用到了1999年,自澳门归回之后,才正式终结。
《大清律例》影响了许多亚洲国家,朝鲜,日本,寮国(泰国)等国家都以《大清律例》作为宪法蓝本进行参考,修订自己的宪法。当然,共和国宪法多少也采用了其中一些基本道德纲领。
《大清律例》确保了中国刑法与政治体制,并从明朝一系传承,所以近代历史学家一直以来都将明清作为一段历史时期来看待,因为这两个朝代除了服饰和型不同,其余生活习惯语言习惯甚至科举致仕内容一模一样,清朝除了没有四处监控臣子的锦衣卫和东厂,多了整日无所事事斗鸡遛狗的八旗子弟外,并没有和明朝有不同之处,一样的禁海文字狱,一样的贪官若如牛毛。
曹跃、张之洞、李鸿章一致认定,《大清律例》虽好,然而却已经跟不上现代形势了,许多内容需要修订。而在重新修订《大清律例》的问题上,以哪种法系为参考,众人又争执不下。
世界上的宪法分为两大类,即大6法系和海洋法系,大6法系国家有法国、俄国、德国、日本、大清国等,海洋法系国家有大英帝国、美国以及受到英国影响的各个殖民地。大6法系与海洋法系区别甚大,海洋法系强调的是利法,是先有判例再根据判例制定法律标准,而大6法系是先有宪法,所有人必须遵守宪法。所以他们最大的区别就是大6法系才有最根本的宪法,海洋法系框架下需要由陪审团,由陪审团代表着民意,通常来说大6法系赋予法官极大的权利,而海洋法系赋予陪审团很大的权利。
第510章 《大清律例》-->>(第2/3页),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