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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爷爷故事集》第二卷48、 抓阶级斗争整“四类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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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界定相当随意,因此成为基层干部管制、打击民众的最常用的一种法宝。例如,1957年福建省光泽县因为乡干部贪污,在一个乡引了一场骚乱。结果,把39名“闹事”群众定为“坏分子”,判处有期徒刑6人(2人在服刑期间死亡),其余被判处管制或监督劳动。这些人的家属子女也受到株连,被作为四类分子看待,不分给自留地,劳动不能同工同酬,子女不能上中学、升大学,更不能参军、招工、招干。

    对“四类分子”的专政形式除了蹲监狱外,主要就是管制和监督劳动。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民众监督下进行劳动的刑罚。1952年《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规定对被管制分子,应剥夺下列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行政职务之权;参加人民武装与人民团体之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及示威游行之自由权;享受人民荣誉之权。

    决定何人被管制,管制时间多长,在法律上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实际上大多是有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私自管制他人。大跃进时期不少基层成立“学好队”,随意关押不服的民众,强迫他们劳动。

    监督劳动:虽然没有被管制,或者已经解除管制,但是依然要在其他民众和基层干部的监督下从事劳动改造。谁有权让人受到监督劳动,没有明文规定,是一个法律上的盲区,然而实际这个权力操纵在基层干部手中。

    根据阶级分析的方法,认定:农村中积极拥护合作化运动的是贫下中农;摇摆不定的是中农,特别是上中农;反对、破坏合作化运动的是“四类分子”。因此,在审阅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第四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报告时,对合作化时期党在农村的阶级路线作了修改补充,确定为:“依靠贫农(包括全部原来是贫农的新中农在内,这样的贫农占农村人口总数百分之五十到七十),巩固地团结中农,展互助合作,由逐步限制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以后,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深入,对农村阶级作了更细致的分析,主要是把原来是贫农的新中农和原来的老中农,根据他们的经济状况,分为新上中农和新下中农,老上中农和老下中农,以新老下中农为依靠力量,新老上中农为团结对象。

    根据阶级斗争理论,认为,在合作化运动中始终存在着尖锐的阶级斗争。不愿意入社、不愿意把余粮卖给国家、闹退社等等,都是阶级斗争的反应。都是“四类分子”在搞破坏,是上中能的资本主义自势力在反对社会主义。作家浩然写的《金光大道》、《艳阳天》两部反映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巨著,就是阶级斗争理论的图解。

    根据阶级斗争的理论,很多干部,尤其是农村基层干部,在解决出现的问题时,就抓“四类分子”或者富裕中农作典型,狠斗狠批,杀一儆百。

    有文章写道:“有一年春耕季节,恰好有一个赶集的日子,许多农民不下田去赶集,引起驻村区干部的愤怒。去赶集的人中恰好有一名年过七旬的老地主,尽管老地主早就不能参加生产队的劳动,但是这位区干部认定是老地主煽动农民去赶集,破坏春耕生产。第二天晚上,村里召开大会批斗老地主,老地主站在台的一角接受批判。中途老地主支撑不住了,就由地主的儿子代替他站在台上接受批判。由于老地主身体不好,平常对四类分子的训话和劳役大多数由他的儿子代替,而这种做法当年农村是相当普遍的。批判老地主的效果显著,农民的出工率迅上升。其实在集体化的年代,农民对集体生产没有积极性,不出工去赶集与老地主完全无关,区干部只是拿老地主来杀鸡吓猴,也因此这件事情给笔者很深刻的印象。”

    河北卢龙县某村,有一位教员吴老师,家为富农成分。1947年土改时,他家老院的三间正房和三间厢房划为他家所有,当时颁了土地房产证。1951年村里暂借吴老师的3间厢房使用。1954年初吴老师因为孩子多,又长大了,住得太挤,就在1954年初向村里讨要这三间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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