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还是大量存在的。”
决议草案的重点,还是放在积极展互助合作运动方面。它强调:“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
决议草案提出互助合作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临时性、季节性的互助组,常年的互助组,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要“根据可能的条件而稳步前进。”
决议草案批评了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倾向是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互助合作运动,看不出这是我党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从小生产的个体经济,逐步走向大规模的使用机器耕种和收割的集体经济所必经的道路,否认现在业已出现的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的形式,否认它们带有社会主义性质。这是右倾的错误的思想;另一种倾向是采取急躁的态度,不顾农民自愿和经济准备的各种必须的条件,过早地、不适宜地企图在现在就否定或限制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的私有财产,或者企图很快地举办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化的集体农庄,认为现在可以一蹴而在农村中完全到达社会主义。这些是‘左’倾的错误思想。”
决议草案提出,“提高生产率,比单干要多产粮食或多产其它作物,增加一般成员的收入,这是检查任何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的工作好坏的标准。”
决议草案还强调,在互助合作运动中必须绝对遵守自愿和互利的原则。
《**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比较符合农村实际。在决议草案的基础上,全党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问题,取得了共同的认识。
1951年12月15日,主席为**中央起草了关于印这个决议草案的通知,要求将它印到县委和区委,在党内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行,强调要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