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66、颁布《土地改革法》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照顾。

    第七条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为避免生1947年土改那样的乱打乱杀偏向,《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保证土地改革的实行,在土地改革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

    《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给农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该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土改法》第三十一条划定阶级成分时。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按自报公议方法,由乡村农民代表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人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之。其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者,亦应邀集到会参加评定,并允许其申辩。评定后,由乡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得于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

    (“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者”就是指地主、富农及其他人。)

    195o年7月和8月,又相继颁了《农民协会组织原则》、《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和《关于农村划分阶级成分的决定》,提出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即“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展农业生产。”

    各级党政机关训练了大批干部,组成了土改工作队。195o年冬,土改工作队纷纷深入新解放区的农村,在新解放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

    运动在工作队领导下,大体分为五个阶段进行:1、宣传动员,动群众。

    先在全村群众大会上说明来意,宣传土改,稳定民心。然后分别召集农会会员、民兵、妇女、青年和暂不冠名的贫雇农、中

66、颁布《土地改革法》-->>(第2/3页),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