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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颁布《土地改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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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爷爷故事集无弹窗 195o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3o日,由主席布命令公布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六条,分三段表述了对富农的政策:“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它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

    《土地改革法》对地主的政策比过去也宽大得多。

    第二条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四条规定: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第七款规定:还乡的逃亡地主及曾经在敌方工作现已还乡的人员及其家属,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以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土地改革法》第五条对划分地主的界限做出了清楚的规定: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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