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度与侵害基本相当!」
公诉席。
检察官王安低头,他看着手中的诉书,开口,将上述有关信息全都念出。
「被告人张月存在明确违规。」
「首先,就本案,监控所表示的证据中,足以体现,一刀便能制止侵害。」
第一刀的时候。
刘国富就想跑了,那时他感觉自己就是个破了洞的气球,整个人的力气和精力向外流淌,瘪了下去。随後是第二刀和第三刀。
三刀下去。
在监控视角中,刘国富已经躺在地上。
「而被告人却再次捅刺14刀!」
「在侵害已被制止後仍反覆攻击要害,强度明显过激,不属於防卫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察官王安眼神一凝,并未停下口中的话。
他再次道:
「被告人在可以辨认、已经没了防卫需要,还进行重伤,不应被认定为防卫行为!」
有关防卫过当,为了不被人滥用,所以会很苛刻。
常规的防卫时。
如果有人打了你,随後对方想跑,你要是追上去与之缠斗. ..这就算互殴。
是否需要防卫,关键点在於,「侵害是否还在继续』!
比如。
有人打了你一顿,对方打没力气,已经停止殴打,准备走,这时候你在背後给他两脚。
这是板上钉钉的互殴。
但如果。
你反抗的时候,是在对方欺负你的行为还在继续,对你造成了压迫,那麽... .
你就符合了正当防卫。
受害者刘国富在监控中虽然看不到脸,可身体的状态,哪怕是个白内障都能看得一清二楚。三刀过後,对方已经躺在地上,危险解除。
也就是说。
此时对张月而言,周围已经没了威胁。
可被告人张月,在无威胁的情况下...却继续补了14刀,这算什麽?
算故意!!!
「综上所述。」
「无论是行为,还是矛盾与动机,证据链都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月,存在主观杀人意念。」检察官王安,开口如实说道。
他的逻辑很锐利。
就像是一把锋利的手术刀,将这起案件最核心,最难以评审的地方说出。
整个第一法庭,足以容纳近千人的地方。
在这话落下後,陷入沉默。
是的。
追杀,就是案件最核心的因素!
如果没有後续那14刀..检察官绝不会指控对方「故意杀人未遂』!
哪怕张国富因为前三刀死了,他们也不会提起故意杀人。
最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在只有故意伤害的指控下,徐德若是能咬死嘴不松口,说不定真就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了。甚至..…
哪怕不死咬防卫。
只是简单的博取同情,说事出有因,情节特殊,那麽,在舆论的加持下,法院可能就半推半就的判个五六年,甚至是缓刑也有可能!!
可偏偏的。
张大补了14刀!
一共17刀,这法院和检察院就不能无视了,一旦判决出现差错,後续会有无数人进行模仿!不过..
但. ..
「异议!」
「我方不认可公诉方所说的依据!」
被告席上。
徐德没有丝毫犹豫,直接开口驳回。
他伸出手,将一张列印出的材料举起,上面赫然是有关强奸与无限防卫权的应用。
「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无限防卫权)」
「原文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於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说着。
不等对方开口,徐德便继续道:
「公诉方,上述将一整个防卫行为拆成了3刀与14刀。」
「但实际情况. ..从来都只有17刀!」
他说的话有些绕。
但总结便
第166章 矛与盾,针锋相对-->>(第2/3页),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