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166章 矛与盾,针锋相对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强度与侵害基本相当!」

    公诉席。

    检察官王安低头,他看着手中的诉书,开口,将上述有关信息全都念出。

    「被告人张月存在明确违规。」

    「首先,就本案,监控所表示的证据中,足以体现,一刀便能制止侵害。」

    第一刀的时候。

    刘国富就想跑了,那时他感觉自己就是个破了洞的气球,整个人的力气和精力向外流淌,瘪了下去。随後是第二刀和第三刀。

    三刀下去。

    在监控视角中,刘国富已经躺在地上。

    「而被告人却再次捅刺14刀!」

    「在侵害已被制止後仍反覆攻击要害,强度明显过激,不属於防卫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察官王安眼神一凝,并未停下口中的话。

    他再次道:

    「被告人在可以辨认、已经没了防卫需要,还进行重伤,不应被认定为防卫行为!」

    有关防卫过当,为了不被人滥用,所以会很苛刻。

    常规的防卫时。

    如果有人打了你,随後对方想跑,你要是追上去与之缠斗. ..这就算互殴。

    是否需要防卫,关键点在於,「侵害是否还在继续』!

    比如。

    有人打了你一顿,对方打没力气,已经停止殴打,准备走,这时候你在背後给他两脚。

    这是板上钉钉的互殴。

    但如果。

    你反抗的时候,是在对方欺负你的行为还在继续,对你造成了压迫,那麽... .

    你就符合了正当防卫。

    受害者刘国富在监控中虽然看不到脸,可身体的状态,哪怕是个白内障都能看得一清二楚。三刀过後,对方已经躺在地上,危险解除。

    也就是说。

    此时对张月而言,周围已经没了威胁。

    可被告人张月,在无威胁的情况下...却继续补了14刀,这算什麽?

    算故意!!!

    「综上所述。」

    「无论是行为,还是矛盾与动机,证据链都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月,存在主观杀人意念。」检察官王安,开口如实说道。

    他的逻辑很锐利。

    就像是一把锋利的手术刀,将这起案件最核心,最难以评审的地方说出。

    整个第一法庭,足以容纳近千人的地方。

    在这话落下後,陷入沉默。

    是的。

    追杀,就是案件最核心的因素!

    如果没有後续那14刀..检察官绝不会指控对方「故意杀人未遂』!

    哪怕张国富因为前三刀死了,他们也不会提起故意杀人。

    最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在只有故意伤害的指控下,徐德若是能咬死嘴不松口,说不定真就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了。甚至..…

    哪怕不死咬防卫。

    只是简单的博取同情,说事出有因,情节特殊,那麽,在舆论的加持下,法院可能就半推半就的判个五六年,甚至是缓刑也有可能!!

    可偏偏的。

    张大补了14刀!

    一共17刀,这法院和检察院就不能无视了,一旦判决出现差错,後续会有无数人进行模仿!不过..

    但. ..

    「异议!」

    「我方不认可公诉方所说的依据!」

    被告席上。

    徐德没有丝毫犹豫,直接开口驳回。

    他伸出手,将一张列印出的材料举起,上面赫然是有关强奸与无限防卫权的应用。

    「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无限防卫权)」

    「原文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於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说着。

    不等对方开口,徐德便继续道:

    「公诉方,上述将一整个防卫行为拆成了3刀与14刀。」

    「但实际情况. ..从来都只有17刀!」

    他说的话有些绕。

    但总结便

第166章 矛与盾,针锋相对-->>(第2/3页),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