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五十六回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资料库,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汇报。

    2016年8月8日,金税三期系统在国税大厅上线第一天。16个窗口、6个自助办税台全部开放,各个业务部门骨干聚集大厅向纳税人开展业务辅导,整个大厅各项工作热火朝天但秩序井然。

    为避免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纳税人集中办理业务造成拥堵的现象,国地税联合办税机构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在继续做好各项纳税服务的基础上,通过登报发布公告、网络媒体告知、召开业务说明会等形式开展宣传,并在新系统上线第一天推出实时公布办税流量,A、B类纳税人预约叫号服务,极大地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信息、分流办税。

    婷婷在那一天,几乎都是站着一一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种涉税办理问题。

    有一次,上午9时左右,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刘晓刚办结完申报缴税业务。满意地对清溪县国税局长蔡琼说:“这次办税蛮顺利,一个窗口很快就办完了国、地税的申报缴税,国地税合作、金税三期的开通,确实让我们感受到办税比以前更便捷、更畅通。”

    蔡琼和蔼地给纳税人讲着理,“请你相信在我们国、地税的共同努力下,你们广大纳税人会收获更多红利。比如,公布办税流程和预约叫号,是我们两家共同推出的便民办税全新服务,当然,预约叫号服务仅面向A、B类纳税人,激励大家依法诚信纳税。大家还可以通过国地税的网络办税平台基本能办理所有涉税业务,今后无须跑大厅,在家上网就能轻松办税。”当天,国地税办税大厅共受理业务咨询62户次,办理预约叫号28次,顺利办结各项业务343笔,未出现拥堵等意外情况。

    蔡琼与一同前来大厅坐班督导的县地税局长刘明军在行政服务中心大食堂与工作人员吃过午餐以后,在大厅召开座谈会,就进一步在征管、评估、稽查、征管信息交换等合作工作推进方面交换了意见。

    税收风险,是征纳双方博弈的产物,它来自于纳税主体在纳税过程中,也发生在征税主体的管理之中。税收风险管理,即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不依法准确纳税的风险进行识别、评查减少税收流失的有效控制。

    蔡琼神情严肃地说合大家,“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因足不出户,不能完全掌握纳税人实际经营信息,审核受理资料只是初步进行甄别,如果一线税源管理部门后续跟踪、实地核查出现滞后,尤其是在应对风险企业上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催报催缴就了事等情况,如此极易造成风险识别乏力,遂产生执法风险隐患。”

    蔡琼接着一针见血地分析了产生的主要原因,认为,“一方面,基层税务干部的程序意识相对淡薄,执法的随意性、盲目性时有发生。税收实体法要通过程序法来保证实施。我们少数干部法治意识不够强,对于风险监控部门因上一环节管理风险或风险升级而移送至其他部门的疑点纳税人,承接部门反馈时常常仅依据上一环节转交的二手资料进行书面辨别分析,而未通过深入实地去核实、外围调查或调取第三方资料等方式,以掌握第一手证据予以佐证。另一方面,纳税人的税收观念不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不高,诚信纳税意识需要有待于进一步增强。”

    刘明军感念道,“这就需要我们两家加强纳税人信息的交换,精准的纳税人信息,是风险分析评估的情报来源,是信息管税的重要支撑。从税务系统内部情况看,不同部门之间收集到的内部沉淀信息以及纳税服务、税收执法过程相关信息的流转共享皆没有形成体系,有效的信息资源因分散存在未能得到充分利用。从外部第三方涉税信息情况看,综合治税平台尚在探索之中,工商、统计、质检、房管等部门信息尤其是金融行业的信息的获取还不够顺畅,影响了数据应用的效能。”

    蔡琼论述,“这需要借鉴国外的有关经验做法,我看过一份资料介绍,在澳大利亚绝大多数消费行为都是银行卡消费,银行和税务机关实时联网,可以即时给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银行账号收支记录,纳税人在自主申报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系统也相应的会生成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一般情况下通过比对审计,就可以发现纳税人是否如实进行了税收申报。”

    刘明军顺着她的话,分析形势:目前,纳税服务、风险监控、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监督评价相互分散,各环节之间没有实现有机的联动。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呈现倒金字塔结构,各层级之间风险管理多头管理、多头下任务的状况依然存在。如,上级风险监控部门推送的某行业风险应对任务很可能与其他部门的税收稽查计划、稽查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部署前后存在交叉重叠,容易造成重复执法以及基层资源的浪费。还可能由于高、中、低等风险级别的界定中包含数额较大、比例较大等难以量化的标准,风险排序容易引起应对部门的质疑和相互推脱。应对部门如评估科遇到税源复杂、账簿混乱、税款清偿困难等情形时,为规避自身执法风险,常以推断可能偷税为由,要求移交至税务稽查。实务中,稽查对于虚开的企业又一般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而公安与税务的协作机制尚不够完善,公安如何处理及处理的的结果又不互通,纳税人基本都是慑于公安机关的威力会缴清罚没收入,而税务机关的税款基本都是收缴不到的,一定角度看,出现稽查为公安打工的问题。税务评估、稽查利剑出鞘,必有斩获成为了一厢情愿。我认为,要规范税收优先权,确保税收优先权落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对涉税违法企业处以罚没款前,应督促企业先至税务部门缴清税款再进行处理。《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明确“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涉税犯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而在实际操作中,以上原则规定基本形同虚设。有几个公安机关买了税务机关的账,他们只是收取罚款罚金,对于税款总是漠不关心的,连信息都不给你主动共享。

    蔡琼指出:“上头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管理矛盾,造成了风险任务多头推送、重复应对的资源浪费。当前,基层部门承担了税源管理和大部分风险监控应对职能,必然要求高素质和专业人才向基层征管一线集中。而现状基本是征管能手大多集中在局机关,机关掌握数据而不用数据、拥有人才而未施展其才能,管理效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专业团队遏制税收风险等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呈现。

    蔡琼又问道,“刘局长是从市地税局征管科长交流到清溪的,你对有效化解税收风险管理的应对措施主要有哪些?”

    刘明军躬身施礼,由衷地敬佩,“蔡局长也是从市国税局转任到清溪来的。你大学毕业后曾经在灵山地区税务干校当过教师,1994年国地税分设前,我还听过你上的工业会计课程呢,我是你的学生,愿意听听老师的高见。”他把球踢回到她脚下。

    “恭敬不如从命,那我先谈谈我的拙见。”蔡琼和颜悦色回答。

    “请大家以热烈掌声欢迎蔡老师真知灼见的讲话。”刘明军环顾围绕的国地税大厅工作人员鼓动着。

    蔡琼条理清晰地讲明了5条具体对策:

    第一,夯实日常管理基础。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简政放权、商事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之下,新增的市场主体数量出现“井喷”现象,一些高危企业如商贸企业容易成为虚开偷骗税的载体。加上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待于完善,如农产品抵扣等,实际工作中的执法风险使基层一线干部防不胜防。因此,一是要加强业务培训。促进国税干部思想认识由管户制向管户与管事相结合转变、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二是要将执法全过程纳入计划管理。改变在风险应对方面差异化的应对举措划分不够细致,落实不够有力,靠经验管理、拍脑袋决策的现象,促进企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三是要积极增强税企互信。建立互相尊重、互相负责的新型合作关系,以鼓励纳税人主动披露纳税风险,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共同判定商业目的和经营实质,预先化解潜在的税收风险。四是税收管理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如,对于风险企业,首先,查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查询其注册资本与实缴出资额的合理性,对于那些注册地址在写字楼、政府办公室的,要实地查看是否属于“一址多照”、“一张桌子注册办一个公司”,从源头上堵塞风险点。其次,要获取纳税人的登记基础信息,按照总局有关推行实名办税的要求,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进行实名登记和询问,察看其是否存在非正常户的名单,了解其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是否失信企业,预估其是否存在管理风险。

    第二,持续关注其开票的规范性。当前,一些企业出于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萌发“虚开发票赚取手续费”的念头,按照《刑法》205条有关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再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要深入广泛宣传其巨大危害性和严重性,向纳税人宣传虚开发票触犯《刑法》的严重后果,保持对打虚打骗的高压态势。

    第三,实行风险扎口管理。一是要统筹管理职能。征管部门纳税评估、税政部门单项税种管理、税源管理部门日常检查、稽查部门专项检查等事项。应于年初提出业务管理年度风险任务计划,由风险监控部门汇总、核实后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根据批准结果统一推送风险任务计划,避免各自为政。二是要树立法治思维。纳税服务、税源管理、评估、稽查等执法一线干部应时刻绷紧法律之弦,各司其职、扎口管理,均需做到心中有法,保持高度的法治思维。《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高检院对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是,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不满十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的。三是要按章依规办事。如税务人员对于风险企业的发票领购要格外慎重,对于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处理的,要按照《征管法》72条有关规定收缴或者停止供应

第五十六回-->>(第2/3页),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