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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下所谓的证据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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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2005年以后,在凶杀、性侵、抢劫等暴力案件中,DNA才被认定为判断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核心依据。

    在这之前的案件中,和现在观念里的“铁证”“直接证据”截然相反,在那个时代DNA根本就不被认可,反而很可能被认为“不可靠”。以至于很多案件中,就算可能真的有DNA证据,警方也不去采集或者调查对比,因为对比了也没用,对比吻合了,法庭不认,什么都不能证明,反而一旦发生对比不吻合,你都搞不清楚到底是真的抓错了,还是检测结果有问题,反而会给对方律师送证据。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当时对DNA证据的态度和现在观念里对“测谎证据”的态度完全一致,或许再过个三十多年,测谎技术完善了,未来的人看我们现在的案子,也会发出同样的质疑“只要测谎一下不就什么都解决了?”“这都没有测谎,根本不算直接证据,怎么能判定有罪?”

    一个刑侦技术,能够被认定为“铁证”“直接证据”,首先得证明检测方法本身没有问题,但很可惜,在这个年代,以DNA为核心的所谓痕迹检测,根本就不成熟。

    这是有现实案例支持的,在1990年,日本著名的“足利事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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