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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ancialServicesAct1986)又进一步扩大了对内幕交易的规制。如此,深受英国影响的香港也亦步亦趋,开始着手对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作第二次修订,以英国的上述立法为蓝本,于90年代初出台了规制内幕交易的两部主要法律:《证券(利益披露)条例》(Securities(DisclosureofInterests)Ordinance)和《证券(内幕交易)条例》(Securities(In-siderDealing)Ordinance)。

    可以说,1987年的股灾对香港的证券市场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个中原因不乏相关利益人的内幕交易行为。香港遂于1988年引进了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了《证券(利益披露)条例》,但这个条例直到1991年才宣布生效。《证券(利益披露)条例》的目的在于公开内部人的持股及其变动情况,防止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该条例规定了两类人负有利益披露义务,一类是公司管理人员,包括董事、行政总裁(chiefexecutives)及实际上履行董事、行政总裁职能的有关人员。其中,行政总裁相当于国内《公司法》所规定的经理,在香港行政总裁是指由公司聘用的、在董事会的直接授权下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人,公司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行政总裁;另一类是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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