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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爷爷故事集》第二卷74、革命前辈薄一波谈统购统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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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到1956年度征购粮食预计完成87o亿斤,虽然可能过计划4o亿斤,但因为这年粮食大丰收,又实行了“三定”,征购工作进展顺利。“三定”的办法获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有的农民说“三定是四定”,意思就是有了定产、定购、定销这三项办法,心也就定下来了。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根据两年的经验,特别是1955年上半年处理粮食风潮的经验,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前对定产、定购、定销事宜分章作出详细的规定。关于定产,办法规定:“一九五五年分户核定的余粮户粮食交售任务,在正常情况下,自一九五五年起,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缺粮户的粮食供应量,每年核定一次。”后规定:市镇粮食统销由凭证购买,按户核实,改为按人定量供应,并行粮票。

    1956年初,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普遍建立,正在一大批一大批地向高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转变。农业合作化后,农产品购销制度怎么办?要不要推行苏联的义务交售制?是形势提出的新问题。当时有一种议论:将我国的公粮制度和粮食统购制度合并起来,改为类似苏联的那种售价很低的义务交售制。和少奇同志,在分别听取了粮食部党组的汇报后,对此态度都很明朗:不赞成。我记得,的意见讲得很尖锐。说苏联采取义务交售等办法,把农民挖得很苦,那是既要母鸡多生蛋又不给它米吃,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等。少奇同志也指出:“我们的公粮制度好,群众有习惯,国家不出钱,群众无意见。如果将征收与统购合并成一个制度,必须跌价,农民有意见,价格搞乱了。”据粮食部汇报,苏联国家的粮食收入来源于四个渠道:义务交售、拖拉机器站实物报酬、国营农场上缴、国家采购。完全不通过税收取得粮食,而是通过价格。当时苏联集体农庄市场价格高于国家采购价格一倍以上,国家采购价格又高于义务交售价格二倍以上。义务交售价格只是象征性地给点钱。少奇同志说:“这个经验,我们不要去学。现在粮食情况紧些,我们强制农民卖粮,将来粮食多了,农民要强迫我们买。中国历史上,国家向农民征税是一件事,粮食买卖又是一件事,合不起来。”合作化后,“改变粮食征购制度,不要单纯学苏联,要进一步研究”。由此可见,当时和少奇同志他们,都是注意从中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出,来研究解决粮食制度和其他问题的办法的,来探索中国自己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路子的,并不赞成不加分析地完全照搬苏联的办法和经验。这一点,从稍后表的《论十大关系》中可以看得更清楚更突出。这里我还想讲一个小插曲。当时有位叫毕尔曼的苏联在华专家,在一次谈话中,表了一个意见,认为在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上,中国不要学苏联。他说:苏联通过税收动员的资金不到预算收入的1o%,主要是通过价格向农民索取积累。这样做,虽然政治上很漂亮,但经济上带来的问题很多。现在中国“业务部门的同志有一种倾向,就是盲目地重走苏联走过的路。这样可能会走弯路,造成损失”。4月26日,在讨论《论十大关系》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陈伯达念了这位专家的谈话记录,大家很感兴趣,会场议论风生。

    根据统购统销基本制度不变的精神,经过研究,国务院于1956年1o月6日作出《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统购统销的规定》。要求今后粮食统购和农村统销,“不论高级社或初级社,一般以社为单位,根据1955年分户、分社核定的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数字,统一计算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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