惜目前太昊和少昊都还没有成文法执法地标准还有很大地随意性从今天裁决的案例来看由于陶器商的表现不佳。尽管他损失的是两件陶器。却只得到了相当于一件地赔偿。
在这个年代既然还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就更不可能要求长老们做到“有法必依”了。
这样子是不行的今年冬季农闲的时候。我一定得组织一个“立法委员会”让太昊、少昊和黎族的长老们一起参加共同制订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
为期两天的贸易活动结束后各族人散去贸易城的匠作区、居住区甚至宗庙都赚得盆满钵满宗庙在交易中得到了大量的牛羊交给马齐的骑兵去放牧了。
从这种管理办法看贸易城实行的是早期的“公社”制还没有进入我所期望的渐进式私有制。
不过且不用去管他让略有不同的制度共生并进吧在这个阶段谁知道什么制度才是最适合的呢?
我总不能以后世的经验强行地推动社会体制的展吧。
拔苗助长史上多有遗训。
倒是法律的制订可以对这个阶段社会的展起到一个导向的作用。
汉馍拉比法典的制订被认为是西方奴隶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而后世在东方华夏春秋战国――甚至到汉朝之前的法律也有极强的奴隶制味道。
希望通过一部法律的制订能够让这个阶段的社会展更为有序一些也更符合我在后世得到的认知。
在生活和生产物资不够丰足的条件下或许先展比较充分的“公社公有制”才能达到建设私有制的物质基础也只有更多的物资与更多的人口才能保证私有制社会的繁荣。
假如现在对一个原始部族族人说:“你是独立的部族保护你的私有财产!”然后让他从原始部族中独立出去可能摆在他面前的不是如何展的问题而是如何生存的问题。
所以我在太昊实行的也是大元和黎族相结合的“相对私有化”即以小部族为单位的私有化以促进小部族之间的互通有无让商业元素不断渗入到城市文化中去。
随着物资的不断增长部族间由于产出的差异将出现一定的贫富分化随后才有可能出现私有的动力和阶级的产生。
但近期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再差的部族也不会有“破产”的可能大不了在宗族的帮助下多开一点土地。
贸易城的展程度越了我的想像也给了我很大启。
接下来是应该在大力展中心城市的前提下逐步建设卫星城的时候了。
当分属不同部族的卫星城建设起来以后再适当引导不同的城市展各具特色的产业结构从而建立起与贸易城性质相似的性质但规模更大层次更高的贸易活动。
现在我最主要的工作应该是回到太昊将制铜器的技术再进一步提高再尽快传播到少昊和大元诸城中来。
物流――以牛车为主
第一百四十六章 - 铜锭东来-->>(第2/3页),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