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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章 - 太昊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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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族的外交新增土地的开垦族人违法的裁决等一系列工作为此我将长老团也分成了数个小组分别针对不同的专业问题有点类似后世的“专业委员会”。

    大元律法也在太昊得到了加强和改进除照原样实施“笞、役、斩(这一项从来还没有适用过)”几种刑以外更建立了对不同形式的犯法处置的“量化”标准。比如打伤别人但未流血要“笞”几板流了血要挨几板甚至明确到断了手骨“役”几年而腿骨又值几年。

    长老们在争论中产生的一条条律法让我想对这批“立法委员”进行表彰。

    至少他们在出台法律时没有打架。

    族人生违法行为时有三种情况可以由宗庙处理:

    一是受害者本人可以直接诉至宗庙;

    二是了解到情况的旁人可以代诉至宗庙;

    三是本族长老和族长们难以决断或者情况比较严重――比如可能适用到“斩”刑就得上诉到宗庙。

    这时宗庙的“法律委员会”又承担起“终审法院”的角色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经过宗庙审理的结果必须在宗庙外的“公示栏”上公示若有人对处理结果有不满或置疑可以再向以风余为的“总长老团“申诉以推翻“法律委员会”的处理结果。

    后者的处理结果即为最终结果族长便不得推翻。

    宗庙的长老由各族按名额多少内部产生太昊的族长由宗庙长老团决定目前因为我在位按以往的经验应该是终身制一旦我“嗝屁”了应由长老团投票产生对投票结果不得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小族的族长也是如此产生。但如果小族的族长有危害太昊的行为则由长老团同意太昊族长可以要求小族另选族长。

    目前为止我能够实现的大概也就这么多等将来太昊其他新城建成还得确定各城之间的相互关系现在大元各城的关系还是不太清楚以后得想办法改进。

    入冬以后姜氏那边传来消息姜由率部分族人去向仇敌挑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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