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的文物为什么是国家的”这个老问题又浮出水面,不少网友更是从直观上觉得判罚太重,赵某很冤。
的确,从现行法律上看,判15年、罚金10万元的量刑是有据可依的。《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对盗掘古墓葬罪的规定中包含,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赵某所盗墓葬位于丰镐遗址保护区,丰镐遗址正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按现行法律,你首先不能在院子里随便盗墓,如果不小心挖到文物,不仅不能私藏,还要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也就是说,你没有发财的权利,反有保护的义务。
当然,现行法律是一回事,情理是另一回事。人们凭借朴素的常识认为,先到先得,谁挖到是谁的,如果是自家院子或自家承包的土地中挖到的,就更应如此。这就涉及两种理念的区分,一般民众将古代器物视为“宝”,甚至等同于“飞来横财”,近年日益火热的拍卖市场和鉴宝节目更是助长了这种观念。
但也应该明确,文物的价值高低并不与它的价格划等号。考古学家眼里的文物是可以用来了解古人物质及精神世界的媒介,这笔财富应该属于人类共同所有。所以即使是私人收藏的文物,由于它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为什么私人不许随便挖掘?
首先操作不规范容易对文物造成破坏,其次文物挖掘的过程本身就是有价值的。一件物品是在哪里挖出来的,它旁边有什么物品,都有助于考古学家确定它的意义。一旦现场被破坏,损失就是不可逆的。
相对而言,国外的考古挖掘就比较放得开了,民间资金也是可以进行考古的。
不过这种事儿孰好孰坏还真得是说不准的,咱们国家一刀切的法律,那是违背了常理的,有人不服气很正常。
现行保护文物的做法并不是没有可检讨之处。
检索近年有关民间发现文物的新闻可以发现,对盗掘的惩罚是严厉的,但对上交者的奖励却是微薄的。法律上只有“适当奖励”的规定,既没有明确标准,各地也就自定标准。比如,2014年陕州一小伙发现一柄战国青铜剑,主动上交之后仅得到500元奖金。上交者难以接受,网民也为其鸣不平,这种奖励措施对后来者可以说基本没有鼓励作用,甚至打击了人们的公共善念。
再如前面说的那个陕州农民所住的村子,一开始就被划入遗址保护区,这一事实本身就在提醒村民自己院子下面很可能有“宝贝”。村民负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但是保护文物、上交文物却没有合适的奖励,这是在要求人人都当圣人。而这种道德标准过高的规定往往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打击文物盗掘和走私,适度提高奖励标准,这两项措施对文物保护是缺一不可的。
而国外的政策则很有
第一五三二章 国内外考古的不同境遇-->>(第2/3页),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