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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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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苏。

    先是,十负盐未归,天明妻启户,则盐两囊置庭中,而十久不至。使人遍觅之,则死途中。舁之而归,奄有微息,不解其故。及醒,始言之。肆商亦于前日死,至是始苏。骨朵击处,皆成巨疽,浑身腐溃,臭不可近。十故诣之。望见十,犹缩首衾中,如在奈河状。一年始愈,不复为商矣。

    异史氏曰:“盐之一道,朝迁之所谓私,乃不从乎公者也;官与商之所谓私,乃不从其私者也。近日齐、鲁新规,土商随在设肆,各限疆域。不惟此邑之民,不得去之彼邑;即此肆之民,不得去之彼肆。而肆中则潜设饵以钓他邑之民:其售于他邑,则廉其直;而售诸土人,则倍其价以昂之。而又设逻于道,使境内之人,皆不得逃吾网。其有境内冒他邑以来者,法不宥。彼此之相钓,而越肆假冒之愚民益多。一被逻获,则先以刀杖残其胫股,而后送诸官;官则桎梏之,是名‘私盐’。呜呼!冤哉!漏数万之税非私,而负升斗之盐则私之;本境售诸他境非私,而本境买诸本境则私之,冤矣!律中‘盐法’最严,而独于贫难军民,背负易食者不之禁,今则一切不禁,而专杀此贫难军民!且夫贫难军民,妻子嗷嗷,上守法而不盗,下知耻而不倡;不得已,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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