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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安民筑居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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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下巡察期间,未见官吏懈怠克扣、徇私舞弊之状,乡间百姓居所渐齐,饮水无忧,农耕安稳,地方民心愈发归顺。

    特此造册上报,附各村人口册、营建清单、水井方位图纸一并呈上。

    清源郡郡守 敬上

    萧廷批复文书

    批文下达清源郡郡守:

    览尔呈报各村营建民舍、开凿水井册籍,行事依规,调度得当,甚合安民之本意。

    剩余未完工村落,不必强行赶工期,山地村落因地制宜即可,只需守住三条底线:民屋数量维持十至二十栋区间、人力只用本村青壮不得外征徭役、五口水井必须凿成活水井,不可敷衍打浅井应付差事。

    劳作劳力的粮米补给,州府粮仓按需拨付,不准地方官吏截流克扣。待全境工程完毕之后,可整理完整名册,上报府库记录,郡内勤勉办事的乡吏,酌情予以粮帛嘉奖。

    民生安定,则乡野稳固,后方安稳方能支撑军备国力。后续依旧每十日报送一次各处民情,若遇灾荒、地界纠纷等事,可直接加急呈报,不必循常规流程。

    萧廷 手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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