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禁止滥收门徒。各门各派招收弟子,需登记造册,报武林盟备案。不得强迫他人入门,不得拐卖儿童,不得以传功为名行诈骗之实。这一条,旨在规范各门派的收徒行为,保护那些向往武学的年轻人的权益。
第五条:禁止垄断武学。各门各派的基础武学,应向武林盟公开,供天下武者学习。各派的镇派绝学,可不公开,但需向武林盟报备。这一条,是易云袖“武学共享”计划的制度化。
第六条:禁止仇杀连坐。门派或个人之间的恩怨,应由武林盟调解。若调解无效,可进行公平决斗,但不得牵连对方的家人、亲友和门下弟子。这一条,旨在阻断江湖仇杀的恶性循环。
第七条:禁止勾结官府。武林中人,不得利用武功为害地方,不得充当官府的爪牙欺压百姓。但若官府暴虐无道,武林盟有权组织义军,推翻暴政。这一条,明确了武林与官府的关系——不依附,不敌对,但以民为本。
第八条:禁止贩卖人口。凡拐卖、贩卖人口者,无论涉及何人,一律处以极刑。这一条,针对的是江湖上屡禁不止的人口贩卖勾当。
第九条:禁止私造兵器。各门各派,可保有习武所需的常规兵器,但不得私造弓弩、甲胄、攻城器械等军用物资。违者,以谋逆论处。这一条,旨在防止民间武装过度膨胀,威胁社会稳定。
第469章 新规十条-->>(第2/3页),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