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行,辱我华夏,害我商民,大逆不道,十恶不赦,判处斩立决,悬首朱雀门外,以正国法,以谢天下。
其子苏我入鹿,助父为虐,同恶相济,判处流岭南三千里,终身不得还。
倭废王虽居王位而受制于权臣,然失国失德,无所匡正,废为庶人,安置长安,给宅一区,令其终老,以示天恩浩荡。
苏我氏余党,凡有罪证者,各依律令定罪,不枉不纵。
另册封倭国宗室中大兄为新倭王,授金印,赐王服,受天子册命。
自今而后,倭国当尽去苏我氏之弊政,革旧布新,永为大唐藩屏。
大唐亦将遣使驻军,助其治安,通其互市,教其耕织,兴其学校,使倭国百姓亦能共享太平之福。
苏我虾夷之诛,非独诛一人也,乃诛不臣之心、诛辱华之行者。
凡四方藩国,当以此为鉴:顺我华夏者,虽远必亲之;侮我华夏者,虽远必诛之。
华夏之威,不可犯也。
天朝之法,不可逾也。
自今以往,凡有敢效虾夷之故智者,朝廷必发王师,以国法绳之,决不宽贷。
赞曰:
东溟万里,王师所向。
妖氛既扫,日月重光。
法悬朱雀,威加八荒。
华夏之盛,山高水长。
大唐政务院知事——萧瑀
贞观九年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