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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研究》
1.
1.核心问题:生产者责任与驾驶员责任的界限(对比德国《自动驾驶法》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各种新的生产生活场景不断涌现,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给人类社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自动驾驶就是人工智能与传统汽车行业结合后产生的新技术,该技术旨在依靠人工智能完整、安全地满足无驾驶员操作情况下的汽车交通运输需求。进入21世纪,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技术飞速发展,近年来已有加速落地实用的趋势。与之相应,事关人们切身利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分配,仍是自动驾驶有待探索和规范的社会生活场景,尚需各国在自动驾驶产业发展过程中共同面对。
1·人工智能并非法律上的“人”
在自动驾驶中,人工智能把人们的身体和注意力从驾驶操作中解放出来。根据智能化程度高低,自动驾驶汽车将不同程度地代替人们操纵汽车。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制定了一套自动驾驶分级标准,将自动驾驶按照自动化程度划分为五个等级:L1是部分驾驶辅助汽车,驾驶员和自动驾驶系统需要共同承担车辆操纵任务;L2是组合驾驶辅助汽车,系统能够承担车辆的一般行驶任务,但需要驾驶员随时观察行驶过程中的周边环境并作出响应;L3是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系统能够承担车辆的一般行驶任务并响应周边环境,但仍需要驾驶员根据情况动态接管车辆;L4是高度自动化汽车,无需驾驶员承担任何操作任务,但需要在特定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如指定的公路范围内运行;L5是完全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将承担一切驾驶任务,驾驶员变为乘客。
一般认为,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指的是通过编程实现机器的逻辑判断、数据存储和搜索等过程的智能,如常见的语音助手和图像识别;强人工智能指的是使机器能够产生思维意识,并具有与人类相当甚至超过人类的智能。在本质上,弱人工智能与其他工具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按照程序设计人员的设定对外界信息进行判断、计算并运转;而强人工智能产品则更进一步,能够实施所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之外的行为,甚至能够自我学习,其行为是相对独立、不受操控的。据此标准,可以将L3及以上的自动驾驶等级视作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其中L3、L4是弱人工智能,L5是强人工智能。
从理论上来看,无论是弱人工智能,还是强人工智能,都未超出计算机科学的范畴,不能算是法律上可以归责的“人”。通常认为,要成为法律上的责任主体,相应主体必须具备自由意志,并能认识行为及其后果的法律意义,能够承担责任。固然,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极其迅速,但仅仅是具备根据程序设定发展出来的数据储存、检索和优化能力,不能算作具备自由意志,也并不能认识理解行为及其后果的法律意义。例如欧洲有学者就认为,目前的这些智能机器并没有具备道德思考和道德决定的能力。即使强人工智能具有类人类的认识和控制能力,但它仍然不过是根据人类设定的程序来完成任务的机器。
从实践上来看,人工智能也并非各国法律规定的可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的法典限定了民事主体范围。如德国民法典将民事主体规定为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和法人四类,日本现行民法只将人和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同样只将公民(自然人)、法人规定为民法上的人。在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尚未有将人工智能作为民事主体的诉讼案例出现,且在实践中否定了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地位:2020年,英国萨里大学研究人员在使用人工智能DABUS进行研究的过程中,DABUS提出了两项独特的设计创意,然而欧盟专利局却驳回了研究人员以DABUS名义提出的专利申请,理由是专利发明者必须是人而非机器。就刑法的犯罪主体而言,虽然人工智能带有一个“人”字,但是在各国刑事法律体系和实践中,还没有被当作刑事责任主体的先例,目前仅停留在学术探讨的层面上。
2·自动“行车”,亦有“刑责”
未来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技术取向,在于逐步减少直至取消人的控制因素,从而达到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减少损失的目的。随着驾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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