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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二章 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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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不久,王先生再次来到天元区质监局,并带来了已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的复印件和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证明及治疗处方。

    玉军经过精心准备,打通了生产企业负责人的电话:“喂,是肖总吧?”

    “我是,你是哪位?”

    “我是天元区质监局法制科陈玉军。”

    “陈科长,你好!有何指示?”

    “指示不敢,有些情况想跟你简单说一下,主要的意思就是你们生产的榨油机涉嫌违法和存在缺陷问题,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湖北的王先生已向法院起诉,也找到了法律援助部门,我想在法院立案之前,和你进行一次沟通,你看怎么样?”

    “可以啊,什么时间?”

    “明天上午行不行?”

    “行,听你安排。”

    “那好,请你上午八点到法制科找我。”

    “好的。”

    翌日上午,肖总带着法律顾问和一名工程师,来到法制科,玉军和稽查队队长与肖总一行三人在小会议室,就榨油机案件进行交流和沟通。

    玉军指出:“你们生产、销售的榨油机热表面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玉军刚说到这里,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打断他的话:“我看到了这份检验报告,但我们的产品标准已经在贵局备案,该标准并未引用有关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的这一标准,既然在备案时未提此要求,事后就不应该以此要求来追究我们的责任。如果你们执意要这么做,那我们只能起诉你们,是因为你们的渎职行为造成这一后果,由此给我们企业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你们质监局负责赔偿。”

    “你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说话要有法律依据,不要张口就来,在此,我郑重提醒你,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批准、发布,纯属企业行为,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负责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质监部门只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只要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质监部门的要求,就准予备案,不知你所说的‘渎职’从何谈起?”。

    肖总见玉军态度很强硬,连忙打圆场:“陈科长,这是我们新聘的法律顾问,对有关法律法规可能了解的不是很全面,请谅解,您继续说。”

    “你们的榨油机在榨油过程中,存在榨出的油向外呈无规律性喷溅现象,质检中心出具了书面证明,在调查笔录中你们也承认这一事实,你们对此既无警示标志,也无警示中文说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肖总道:“喷溅油的问题,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我们在贵局备案的企标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企业不存在过错,为什么要我们承担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你们企业的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本法的规定,当然要承当法律责任,这是无需质疑的。下面我重点谈谈你们产品存在的缺陷问题。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由于你们的榨油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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