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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5章 生与不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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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1869年,教皇庇护九世发布圣谕:胎儿是“人”,堕胎的女性和实施堕胎行为的医生都将被逐出基督教。

    众所周知,中世纪后的西方世界是基督教的天下,因而基督教对堕胎的态度等同于西方世界的官方态度。

    从此胎儿的性质得以确定,女性堕胎的权利被全面剥夺。

    可即使是这么明确的禁令,也没有改变堕胎的人越来越多,堕胎的技术越来越先进的现实。

    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二战之后,因为战争导致了大量的男性死亡,参加工作的女性增长了53%,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占到了15%。

    几场声势浩大的女权运动先后兴起,在这些女权运动中,争取“堕胎权”自然成为她们的基本目标之一。

    最先突破禁令的是英国,1967年,英国通过了最新的《堕胎法案》,从此堕胎权掌握在英国女性手中。

    而美国则落后了许多,直到现在,这个禁令也只突破了一半。

    即现行美国法律规定:允许3个月内的胎儿,由主治医生判断是否可以堕胎。

    3至7个月的胎儿,各州可以基于保护孕妇健康的目的,对堕胎作出规范。

    7个月后的胎儿,各州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禁止堕胎。

    1973年起,因为《罗伊案》,美国女性得到了有限的堕胎权。

    作为二战后世界的一极,美国的任何动作都会被西方国家效仿。《罗伊案》的影响很快扩散到了欧洲。

    此后,除了波兰和几个宗教影响深远的弹丸小国如梵蒂冈、列支敦士登等,其他国家均废除了反堕胎法案。

    关于‘堕胎’的争论与变化,直到21世纪都没有完全得出定论,有些国家甚至连已经颁布相关的律法都时有反复。

    但这一切不能仅仅被看做对堕胎的争论,而是要看做对女性的‘隐私权’和‘选择权’的斗争。

    也就是女权们常说的:“生,还是不生,应该由母亲说了算。”

    可惜,这项法令在半个世纪后又被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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