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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章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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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是宣传不到位致使拆迁现场出现事故砸死砸伤群众而且听任事态展坐视不理导致局面恶化失去集体上访闹事影响极坏。

    天!我吸了一口凉气。这样也可以?

    同心里事件是我亲身经历血泪斑斑可谓记忆犹新。加之后来任职法制办涉及这块的文件资料我都特别留意这件事上没有人比我更有言权。

    按照诉状所述苏静美貌似罪责难逃―――也就是说我跟伊老爷是她这个罪名下最直接的受害者。

    是这样吗?当然不是!事实我全知道―――事件后边还有个市委书记蓝正德苏静美不作为是因为她作为不了。协调会是她主持的确实没有开出结果蓝书记的底线在那里摆着不可能开出结果;联合拆迁也是她行的文确实拆出了后果也是蓝书记定的调子让她承担了后果。

    这件事起码有一点可以肯定―――苏静美没有利益关系在里边她却站在被告席上;而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蓝书记正在下边听审。

    当然也没什么好愤慨的。如果说潜规则我想这也应该算一种吧。该事件中也许苏静美确有需要她承担的领导责任但是如果她不出事绝对什么事都没有―――同心里事件早已烟消云散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当时并没有谁追究此事这个时候突然来个秋后算帐落井下石未免有点过分。

    不过对于苏静美的这一个渎职罪名我倒不是很担心―――有时候我觉得法庭上的较量跟做生意也差不多:检控方漫天要价提出罪名证据被告方就地还钱辨驳反证。罪与非罪在于谁的证据更充分有理更能说明问题。那么苏静美至少占了一条―――集体研究通过的领导行为不应该负有直接责任。就算决策失误间接责任吧党纪行政处分足矣提到刑事的高度太勉强。

    起诉书中真正令我头晕的是受贿罪:跟吴秘书告诉我的完全一致有二十几万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受贿的前因后果来源过程具体的时间地点情节数额都有详实的证人证言在案书证物证俱全不容置辩应当属于那种俗称的铁证。

    也就是说从一点上看无可否认苏静美确实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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