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严,尚非不可当之重咎,自不必过为急饰也。文爵有何解此妙方?不妨细细讲来。
伍廷芳道:禀中堂大人,依照《中倭修好条规》之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之规定,此案应由两国派员会审,倘若争执不下,再由我驻倭使臣与倭廷会商,或由我总理衙门与倭驻华公使会商,若还谈不拢,则应请友邦之公正大员调处,倘若倭方固执己见,不听外员之评判,则我宜撤回驻倭使臣,此为先礼也。
李鸿章道:良言益耳矣!中倭兵捕争端善后事宜,应由文爵理之,我即奏请皇太后恩准。
慈禧太后接奏,道:中倭兵捕殴斗,既为刑案,宜应逮治肇事之徒;善后事宜,彼此抚恤,伤多恤重,伤少恤轻,如此而已。而今重中之重,乃朝人与俄密约之事,李鸿章断不可束之高阁。
1886年8月22日,李鸿章接驻俄公使刘瑞芬来电,言俄廷未闻朝有求保护之事。
李鸿章接电,即刻回电饬嘱刘瑞芬务必照会俄外交大臣,如有此文稿,即作废纸。
24日,赴朝官员陈允颐电禀李鸿章:该处中外人心惶惶,朝人甚惧有兵至;兴宣大院君势力已孤,不敢多事。
鸿章接电,迅报醇王奏请慈禧太后裁决。
慈禧太后
第二百三十五章 北洋水兵长崎狎妓-->>(第2/3页),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