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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章 中法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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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内定一专条。其中,越海路通商,亦应议定专条,此条未定之先,仍照现章办理。

    第七款、中法现立此约,其意系为邻邦益敦和睦,推广互市,现欲善体此意,由法国在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彼此言明,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襄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第八款、此次所订之条约内所载之通商各款,以及将订各项章程,应俟换约后十年之欺满,方可续修。若期将满六个月以前,议约之两国彼此不预先将拟欲修约之意声明,则通商各条约、章程仍应遵照行之,以十年为期,以后仿此。

    第九款、此约一经彼此画押,法军立即奉命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画押后一个月内,法兵必当从台湾、澎湖全行退尽。

    第十款、中法两国前立各条约、章程,除由现议更张外,其余仍应一体遵守。至此次条约,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大伯理天徳玺批准后,即在中国京都互换。

    慈禧太后审阅条款,喜中带忧,曰:约款第九条,甚慰人心,北圻虽舍,澎湖、基隆不日即归;和局虽定,此仇何能一日忘记!上年法人寻衅,叠次开仗,陆路各军屡获大胜,尚能张我军威,当时如果水师得力,互相应援,何至处处牵制。当此事定之时,惩前毖后,自以大治水师为主。著沿海各督抚将军及南北洋各口大臣,各抒所见,确切筹议,迅速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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