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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七百四十章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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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长期关押,那么一个由木头和石头做成的监牢,很难真正困住一个人。而如果要执行关押的刑罚,就不可能一直绑着,所以最终还是要消耗大量人力来看管。

    石器时代也有奴隶,因为被征服者、犯罪者,还有社群中地位低下的人,都会被执行强制手段。而在那个时代,能够约束他们自由的就只有同样来自人力的监管。

    而如果不能用设施,而是只能用盯防的方式来看管人,这就让执法成本,让社会的行政成本一下子就上升到了无法接受的地步——因为一个社会就算再稳定,也必然会有犯罪者。

    就算一个盯防一个,那每个犯罪者都需要消耗一个执法者。这就让长期执行变得不可能了,因为到时候恐怕要徒劳地消耗几十万忠诚的力量在无谓的监督工作上,创造不了任何收益。

    所以在石器时代,在比石器时代更发达一些的时代,在社会生产力不足以大批量约束社会中的不安定的分子的时候,执行强制手段的措施就并非是收押,而是——

    流放。

    流放是五刑之一,笞、杖、徒、流、死

    笞杖是惩戒轻罪的手段。就当是惩戒。

    杖是极其严重的惩戒,有时候会给人身带来不可逆的创伤——毕竟关押的成本还是太高了,不如直接打20大板。打完了他躺在家里半年,就等于把他关在家里了。

    死刑且不说。徒刑虽然和当前的有期徒刑有类似的名字,但基本就是执行一段劳役,而不是以关押为主,但也需要行政成本来管理。

    毕竟古时候也没有条件修建当前这样的大型监狱,也没有现代监狱的管理技术,把一群人集中起来长期关押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所以当罪责在笞、杖之上,又不够死刑,而徒刑又因为成本过高而无法执行的时候——

    那流放就是最佳的选择了。

    这是全世界古典文明的共同选择——如果当行政成本无法覆盖解决问题的成本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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