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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章 恶人自有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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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大理寺少卿卫珩、节度观察判官宫瑜、司理参军蔡子民除名,永不叙用;胡通海向张氏支付九百贯后,罚杖五十,因行贿朝廷官员,发配琼州羁管。

    事情到此还未完结。

    约在半年后,张氏又来信州司理院告状。称她家卖给胡家的田地亏了,地里的土可以做瓷器,胡家现正在她家原来的田地里挖土,卖给瓷器窑场,故要求胡家再给予三千贯的补偿。

    这类的案子第一次听说,杨元道不敢马虎,叫来司法参军,查看有无这方面的律条。

    司法参军告诉他,凡田地里的埋藏物、隐藏物,均称之为宿藏物,《宋令》和《宋提统》都有明确的物权归属。这瓷土显然属于宿藏物,律条规定:凡人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若有隐而不送,计应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罪,止徒一年半。土地虽然买卖,其中的瓷土在之前就藏在地里,所得应与原物主平分。这就是物权中的先占取得原则。

    “哦,是这样,那我们依律将这个案子办好。”

    还有,如果在买卖时,买方支付了掘地钱,就取得了该地的所有权,卖方则无法获得其中的收益。

    “张氏这么理直气壮,胡家可能没付掘地钱。”

    “她身后定有高人指点。两次官司理由都很充足。”

    杨元道领悟地说:“愚人者自愚也。”

    他带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专门去隆兴府,请提刑司指导。回来后,指示司理参军、司户参军到现场,将胡家在这一片的土地勘察一番。

    亲自见胡通海的长子胡大江,让司法参军将有关律条仔细解释清楚。建议胡家,凡是买别人的、又有瓷土的,以张氏为标准,给予补偿,同时,对买来的土地支付给原卖主一笔掘地钱。

    胡大江识时务,积极配合,即时支付,这样一来,卖地的十二户人家,全都拿到了补偿款。

    数日后,张氏等众百姓,给信州衙门送了一块匾,上书:

    民望所待俯仰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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